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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为医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一)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为集体决策机构。
(二)院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可召开院党委扩大会,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及有关职能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可以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三)院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院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四)党政联席会议正式成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和院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医院发展规划的制定;
2、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
3、重大改革;
4、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5、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6、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班子成员分工;
8、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9、涉及医院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全院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的任免、报批等;
2、推荐正、副科级干部人选及后备干部推荐、选拔等;
3、医院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撤消及人员组成等;
4、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5、高级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安置;
6、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医院国有资产处置;
2、重要设备购置;
3、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
4、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
5、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医院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3、奖金、福利;
4、对外投资、贷款、担保。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3、对中层干部任免,党委会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与全院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实行听证或公示制度。
(二)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书记、院长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2、凡需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党委书记或院长请假。
4、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拟订出解决的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批报党办、院办呈报书记、院长同意,列人会议议题。
5、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为依据,以医院的实际为基础,自觉从全局利益出发,不能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视其它工作。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中正确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6、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一般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或由分管领导指定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
7、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双方人数接近时,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2)院办公会议有争议事项,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主持会议的院长可以做最后决定;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3)党政联席会议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书记和院长应加强沟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重要会议要由专人做好记录,并对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1)党委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
(2)院办公会议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
(3)党政联席会议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书记或院长审核后签发公布。
(3)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由“两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提出,决定是否再议。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两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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