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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医院创建“价格诚信医院”实施意见


 

根据《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改价检发〔2009243号文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临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以规范全院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为重点,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管理预防的方针,确保我院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工作原则

医疗收费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分类负责并实行责任到人和事责追究的原则。

三、管理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院长(书记)和相关院领导及财务、审计、医疗保险科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设立专职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在审计科,配设 1 2 名专职价格管理员,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院内医疗服务收费指导、新项目申报、价格执行管理、检查及对内、对外的相关价格协调等工作。

(三)实行医疗收费行为责任制和目标。科主任、护士长为本科室第一责任人,对科室的收费行为负总责。每年与医院签订《 院、科两级规范收费责任书 》并认真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和规范科室内部医疗收费行为,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查处。

(四)设立兼职物价员。全院具有收费行为的临床、医技科室均要设兼职物价员(由护士长兼任),协助科主任做好该科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给予物价员特殊岗位补助(100 /月)。

(五)实行住院费审核认可制度。临床科室对每个出院病人的住院费用“三把关”(即:科主任、物价员、收费室);“三核对”(即:医嘱核对、医嘱与费用核对、费用与检查结果核对), “一认可”(即出院病人认可并签字);科室“三监控”(即:病案室、收费室、物价管理运作模式)。

(六)建立完善出院病人随访制度。医院按月下达随访任务,各临床科室按出院病人数的 10 % 进行随访。主动了解患者的需求及对医院物价、收费等内容的意见建议。

(七)建立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公示查询制度。将利用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全面公示医疗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接受患者及社会的监督。

(八)建立长效机制。认真执行医院有关规定和国家物价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受理价格举报投诉,遇有价格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相关科室给患者当面解释清楚和道歉,并将违规金额退还患者,打造诚信医院,树立医院良好的声誉和品牌。

(九)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聘请不同行业的人为医院物价社会监督员,欢迎社会及患者的监督,不定期召开医患双方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听取对医疗、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并进行整改。欢迎发改委、卫生、财政、审计及纠风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建立奖惩制度。严格价格监督管理,实行奖惩责任追究制,制定“价格诚信”奖励实施办法,设立价格诚信奖。

四、目标要求

通过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监管体系,统一和规范全院收费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提高全院职工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以达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医院的根本利益,依法治院、规范收费行为的目的,从而构建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好地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医疗收费要求

1、医院对住院收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核收费原则,成立独立的收费室,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全部费用由收费室收取,任何科室不得私自收取患者的费用。

    2、全院各科室在医疗收费管理中必须认真执行《院科两级规范收费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加强科室内部管理,按照医院要求建立有效的科室内部价格监管机制,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

    3、各临床、医技科室所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要与《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一致,根据所使用设备的功能、性质和实际开展的检查内容进行收费。不得自立、分解、比照项目套用收费,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以及未提供医疗服务而收取费用。

4、院属各科室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收取现金、支票。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和私分。

5、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加强对试剂、医疗器械、卫生耗材等医用消耗品的使用管理。

    6、对新购入设备(耗材)、开展的医疗服务新项目、新技术,各科室应按政策规定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报内容、项目名称、服务内涵(包括成本测算明细)以及该项目用于临床的批准文件交审计科,按有关程序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引进并进行收费。

7、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收费价格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增加收费透明度,尊重患者知情权,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并耐心做好病人收费咨询和费用查询工作。

8、严格执行住院病床收费审批制度,各类住院病床收费标准一经确定,科室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若有变更必须重新申报,待批准后方能执行.

9、按照省发改委和省卫生厅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医院病历记录,科室应按照病历(或医嘱)记录收取病人相关医疗费用,病历中未记录或未反映的医疗费用科室一律不得收取。

10、药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药品定价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药剂科和财务科药品会计按照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文件规定或按省规限价收费政策执行。

11、具有收费行为的临床、医技科室,应将本科室的收费项目与《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相关项目进行核对,并上报审计科审核备案,经医院“物价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项目收取费用,超出申报范围的科室不能收费。

12、严格控制高额费用和药品比例。严格执行云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等相关文件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杜绝人情方、大处方。不必要的检查不做,能用国产药、低档药就不用进口药、高档药,不得使用与治疗无关的药物。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事前告知制度,好转和未治愈病人,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可带本次住院疾病7日治疗量的药品,治愈患者杜绝出院带药。对住院药品比例控制凡超过1%的扣300元到科室(个人),门诊处方每张不能超过200元(特殊超过需患者签字认可),由药房统计上报,对超过的处方每张扣50元奖金,当月兑现并在全院通报。

13、医保、农保病人的住院检查、治疗、会诊必须做到三统一,即医嘱—检查化验报告单(病程记录)—收费齐全。若只有收费,无医嘱或无报告单,视为违规收费。

14科室不得将医保、农保等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医保等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费用,要在医保患者出院清单上分别列示(现场减免实施后)。

(二)医用耗材使用及管理要求

l、对医用卫生材料(含高值耗材)及低值易耗品由设备科负责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科室计划领用。

① 进入我院的所有医用卫生材料(含高值耗材)及低值易耗品按相关规定招标采购,无中标者,进入议标采购但必须报临沧市卫生局医政科备案。医用材料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审查相关资料,严禁无证不合格材料进入医院。

② 禁止各科室(包括外出进修、学习人员)自行采购卫生材料(含高值材料)。

属于全院临床科室共用的卫生材料及日常医用消耗品,由设备科负责按照招标采购选用的品种进行集中采购,统一供应。

④ 允许另行收费的材料名称必须与《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除外内容”的材料名称基本一致,必须办理完入、出库手续后由设备科报审计科审核方可建立收费项目,否则不能收费。

2、强化微机管理,严格审查、验收及出入库的管理。

 ① 加强核对工作。办理材料入库时,如遇价格变动,设备科应及时通知调整收费项目价格。如因价格调整不及时导致多收或少收患者费用的,由当事人负责退还或赔偿,被相关部门审查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②对一次性卫生材料及高值材料设立二级库管理,对价格超过 200 元以上的材料按“高值材料”进行管理。一次性卫生材料由供应室统一进行二级库台账管理,登记应全面、完整。使其明细化、规范化、制度化。(财务科协助科室建立台帐)

③ 允许另行收费的卫生材料,科室必须据实记账,严禁低价高记或少出多记。

④各科室需用的“高值材料”,要事先向患者告知其品牌、型号、单价等必须由患者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未经患者同意使用的,由当事科室责任人承担费用。

⑤ 禁止科室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向患者出售医用耗材。

(三)药品的采购及管理按市卫生局和市发改委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禁止科室发生以下行为 :

l、严禁用诊疗项目套收自立项目或卫生材料。

2、严禁用卫生材料套收自立项目或扩大范围收费。

3、严禁收取非医疗性经营服务费用。

4、严禁未提供相应服务而收取费用。

5、严禁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出售生活用品、保健品、医用耗材或直接收取现金。

6、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必须按实际发生数计价,严禁低价高记或多记少支。

7、严禁以任何借口拒绝患者或家属查询了解住院、门诊医疗费用。

(五)患者费用清单的管理

1、为住院患者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查询。

2、费用清单按医院规定的统一格式出具。

3、门诊患者原则上不提供费用清单,由收费室统一出具收据给患者。

五、管理责任

(一)院领导的管理责任:医院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形势,对规范收费提出要求,制定相关的规定并安排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罚,明确云发改收费〔2005556 号等相关物价文件及本规定在医院的规范执行。因领导原因导致云发改收费〔2005556 号等相关物价文件及相关规定不能认真执行或违反有关政策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由医院领导及分管领导承担被处罚惩戒责任。

(二)审计科监督责任:根据云发改收费〔2005556 号等相关物价文件及本管理规定定期对医院物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对各科室的收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及结果应有记录)。检查结果报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并监督整改。因审计室原因未定期对医院物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导致处罚实行责任追究。

(三)临床、医技科室责任

临床、医技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文件规定和医保农保等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因科室原因导致未严格执行或违规收费被有关部门查处,如由此导致处罚实行责任追究。

(四)审计科管理责任

物价员根据云发改收费〔2005556 号等相关物价文件及本管理规定维护好我院物价收费项目,因审计科原因,造成物价问题的,扣当月绩效工资20 %,扣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20 %;如由此导致行政处罚的实行其它责任追究。

(五)财务科责任

1、收费室的责任

收费室根据云发改收费〔2005556 号等相关物价文件及本管理规定认真审核及记录患者费用明细情况,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因收费人员失误使收费项目、卫生材料项目等漏收、少收、多收导致损失或造成影响的,扣单月绩效工资20 %,并扣科室负责人当月效益工资 20 % ,如由此导致行政处罚实行其它责任追究。

2、药品会计的责任

药品会计根据云发改收费〔2005556 号等相关物价文件及本管理规定,按文件规定的加成率做好对药品及材料的出入库工作。因药品会计失误使药品及材料的加成率发生错误和出入库时发生价格上的错误导致损失或造成影响的,扣单月绩效工资20 %,并扣科室负责人当月效益工资 20 % ,如由此导致行政处罚实行其它责任追究。

(六)信息科的责任

信息科根据云发改收费〔2005556 号等相关物价文件及本管理规定按照审计科审核确认的项目建立收费库和日常维护工作。因收费库的项目维护失误使收费项目、卫生材料项目等漏收、少收、多收导致损失或造成影响的,扣单月绩效工资20 %,并扣科室负责人当月效益工资 20 % ,如由此导致行政处罚实行其它责任追究

(七)采购部门管理责任

根据云发改收费〔2005556 号等相关物价文件及本管理规定负责卫生材料的管理工作。因设备科原因造成卫生材料积压、购入材料名称与收费标准不一致、购入不合格卫生材料导致损失或造成影响的,扣设备科当月绩效工资20 %,并扣科室负责人当月效益工资的 20% , 如由此导致行政处罚的实行其它责任追究。

(八)医疗保险科的责任

医疗保险科根据《临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临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对部分疾病住院实行单病种最高收费限价的通知》(临合管办发[2009]6号)和〈临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最高收费管理标准(2009版)〉等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做好我院的医保、农保等的实施管理工作。因医疗保险科原因,使医保、农保等造成影响的,扣当月绩效工资20 %,扣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20 %;如由此导致行政处罚的实行其它责任追究。

六、责任追究

(一)属于科室自检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和改正的,不进行处理。

(二)属于院内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情况,重在教育,对再次发现违规行为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行为给予科室及责任人经济惩戒。具体规定如下:

1、科室初次发生违规收费行为致使患者多交或少交医疗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或追回,无法退还的按多收的金额交回医院,无法追回的,由科室负责赔偿。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2、科室逾期未改正的,按患者多交或少交费用的 2 倍进行处罚。

3、科室再次发生违规收费行为除按12中的规定处理外,对当事科室负责人处300 元奖金。科室本年内不得评优,科室负责人本年度内不得评优。

(三)对医院专项检查中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收费行为的,给予以下重处:

1、 按查实违规金额的 5倍以上进行处罚。

2、 取消当事科室及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科室物价管理员当年内的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的,对当事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科室物价管理员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发改委、卫生、财政、审计及纠风办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处。

1、属于科室、医院自查、专项检查中己发现的问题受过医院经济处罚并已整改的,查处的违规金额大于原来医院处罚金额的,超出的违规金额由科室承担。

2 、属于科室、医院自查、专项检查中已发现的问题受过医院经济处罚未进行整改的,对当事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直至撤职查办并按违规金额承担经济处罚。科室物价管理员负连带责任。

(五)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部门人员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六)被患者举报经核实的,由被举报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向举报者作出解释,责任科室或个人承担多收的全部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科室或个人相应的处理。

(七)对科室私自收取现金并在科内私分的,由当事科室科主任负全责,并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或其它责任。

(八)对个人私自收费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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